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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期【人才政策】沈阳市残疾人就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31 预览量:115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残疾人就业保障性法律法规,倡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困难群体、积极履行责任义务,在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安置残疾人稳定就业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
沈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一)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证金年缴纳额度计算方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例说明:
(一)某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00人,安置残疾人就业2名,企业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万元,保障金年缴纳额为(100人在职职工×1.5%安排比例-2名安排的残疾人)×5万元年平均工资=0元,该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某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00人,安置残疾人就业1名,企业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万元,保障金年缴纳额为(100人在职职工×1.5%安排比例-1名安排的残疾人)×5万元年平均工资=25000元,该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5000元,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0000元。
沈阳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超过1.5%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1人(含1人,超出人数以小数点前整数为准)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安置年度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实际安排人数。个体工商户和上一年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适用于本办法。
超比例奖励资金计算方式为:超比例就业奖励金额(元)=安置年度超出比例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安置年度各区、县(市)年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产业服务部
编辑:高    彬
校对:付鸣川
审核:金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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