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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期【人才政策】吸纳退役军人群体就业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1 预览量:143
为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退役军融事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3]195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办法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1】27号),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3]195号)
一:申报对象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需与享受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享受待遇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9000元给予税费减免,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年7800元给予税费减免。
四:执行期限
2023年1 月 1 日至 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 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 年度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五:特殊说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解读
二、《关于印发沈阳市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办法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1】27号)
一:申报对象
在沈阳工作(与在沈注册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创办企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二:申报条件
在部队、军事院校、军工单位担任科研项目研发人员、技术人员,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省部、地市级三等奖以上科技奖的项目完成人。
三:享受待遇
综合其职称与科研能力,按照A类、B类、C类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

来源:产业服务部
编辑:高    彬
校对:付鸣川
审核:金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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