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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5期沈阳市促进民营企业提质扩量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4-09-26 预览量:27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认真落实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要求,深入实施《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进一步巩固提升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沈阳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1.实施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补贴。对2024年从商业银行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单户额度1000万元以内,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贷款利率贴息至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

2.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用好300万元地方专项资金,对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开展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再贷款合格业务规模占比给予奖励。

3.加大政府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力度。市投资基金出资2亿元组建中小微企业支持基金,对生产经营困难但成长预期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循环投资,简化投资评估等审批要件和流程,单户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投资回报率不高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政策·解读




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壮大

1.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建立全市“初创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数据库。按照“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分类,选拔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措施上按照“免申即享”机制予以支持。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立“名特优新”榜单,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和协调服务,引导“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2.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与驻沈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依托国家、省级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3.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成长。对已达标入统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10%、20%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额的2‰、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

4.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为科技企业开展首台套保险和新材料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每家企业承保风险额度的0.5%给予保险机构奖励,单户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优化在库企业奖励措施,对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过25亿元、50亿元、75 亿以上100亿元以下的企业,结合对地方经济贡献,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 万元的奖励。对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 20 亿元且增幅超过 15%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注册并纳入统计库且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年度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政策·解读


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

1. 持续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推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利用电子税务局等线上线下渠道优化税费服务。

2.健全涉企收费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动态调整,常态化公示,严格执行国家、省涉企收费规定,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

3.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个人费率0.5%。

4.强化人才需求保障。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开展企业人才分类评价改革试点,扩大职称自主评审及人才自主认定单位数量和范围。加大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力度,企业科技特派员在派驻期间,工资、职称晋升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政策·解读




推动民营经济公平准入

1.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建立向民营企业推介的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渠道公开发布项目合作需求,依法依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通过投资控股、投资参股、投资代建等多种模式开展合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2.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40%以上份额;400万以下依法无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择优选择中小企业承接工程。

政策·解读

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1.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开展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落实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公示制度和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充分发挥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制度服务民营企业作用,优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机制。

2.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服务质效。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提醒函“两书同达”机制,主动告知企业公示期限及申请失信修复的政策和途径。提升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效率,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初审时间优化为即时办结,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失信影响。

3.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良好氛围。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完善“政企直通车”制度,升级“惠帮企@链上沈阳”平台功能,由市工商联选树一批“沈阳市全面振兴新突破突出贡献民营企业”作为先进典型,对优秀民营企业在公共服务、企业发展方面给予支持,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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